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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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到期并且损害债务人债权;4、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基于扶
我们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概念,在民法典当中有作详细规定。那么,关于代位权的修改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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