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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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刑法学中的各项知识
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的判刑处罚规定为:1、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我们常说面子问题,可以关系到法律上的名誉权问题,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公民享有名誉权,如果他人的行为对公民的名誉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到公民的生活,是可能涉及到犯罪的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侵权如果是两个人以上导致的,并且行为人并没有意思的联络,一般情况下不能够确定是谁导致的损害结果的产生。那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
我们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不容被侵犯的,如果一旦发现名誉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名誉的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公民名誉权可以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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