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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更新时间: 2022-04-20 11:40:04 0人浏览
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律师解答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诉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因此当事人如果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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