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何列明
更新时间:
2022-03-15
1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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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对于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列明可以通过以下规定进行:
1、不作为案件中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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