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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
摘要《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笔者在此对该制度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传统的代位权理论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
在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方式: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在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而答辩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的15天内。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告则需
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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