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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21-12-27 11:04:30 0人浏览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1、保管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保管能力;
2、要明确约定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是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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