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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更新时间: 2021-12-24 10:41:37 0人浏览
哪些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律师解答
出现以下情形即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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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律师
主办律师
李敬律师

辽宁-营口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行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继承、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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