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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12-22 11:13:52 0人浏览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被监禁的配偶一方提起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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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翔律师
孟翔律师

广东-佛山

擅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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