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图文说法> 劳动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更新时间: 2021-12-14 17:01:29 0人浏览
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律师解答
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办法: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包敬立律师
主任律师
包敬立律师

江苏-徐州

擅长: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继承

5278
已帮助
咨询我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