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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般有什么管辖误区

更新时间: 2021-11-19 11:32:23 0人浏览
离婚诉讼一般有什么管辖误区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一般的管辖误区具体如下:起诉离婚必须是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是去民政局等。起诉离婚是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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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峤明律师
主办律师
程峤明律师

广东-肇庆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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