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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11-16 15:34:57 0人浏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有哪些
律师解答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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