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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更新时间: 2021-10-21 15:46:33 0人浏览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律师解答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承揽合同中没有限制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承揽人是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承揽合同中没有限制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承揽人是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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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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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正义律师

河北-衡水

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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