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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1-10-19 16:10:49 0人浏览
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律师解答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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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昆律师
主办律师
方昆律师

安徽-合肥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公司企业、人格尊严、其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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