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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

更新时间: 2021-10-19 16:08:46 0人浏览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
律师解答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属于《刑诉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属于《刑诉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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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龙江律师
主任律师
罗龙江律师

浙江-杭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征地拆迁、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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