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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以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准。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保密措施一直保护下去。通常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在
商业秘密保护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一直保密知道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权利人与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的,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是该商业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的时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刑法第219条等等。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等特征。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主要有: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对商业秘密进行严密记录并管理,对核心人员进行保密培训考核,通过内部人员监控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权利人自行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例如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内部保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采取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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