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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 2021-10-08 09:28:31 0人浏览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
律师解答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租赁合同存续的时间,具体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自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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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航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刘航主任律师

浙江-杭州

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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