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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房东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更新时间: 2021-09-24 17:38:13 0人浏览
哪些情形房东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律师解答
出现下列情形时,房东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
2、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但一般而言,合同从签订之日就开始生效的,所有合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主动履行义务。法律没有给予房东任意解除权,因此,当合同成立,房东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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