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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 2021-09-24 14:16:58 0人浏览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效力认定方法为:具备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时,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在此情形下,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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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
主办律师
王海光律师

广西-南宁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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