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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更新时间: 2021-09-15 18:06:04 0人浏览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律师解答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下列不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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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文律师
主办律师
陈志文律师

广西-桂林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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