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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7:35:06 0人浏览
交通事故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收缴的财物处理为: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没有被侵害人,应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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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鹏律师
主任律师
吴大鹏律师

山东-烟台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继承、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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