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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9-10 11:00:52 0人浏览
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律师解答
《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院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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