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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理解适用

更新时间: 2021-09-10 11:00:48 0人浏览
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理解适用
律师解答
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理解适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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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成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吴继成律师

江苏-常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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