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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更新时间: 2021-09-02 09:14:53 0人浏览
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律师解答
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客观上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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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莹律师
主办律师
金玉莹律师

湖北-黄冈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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