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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更新时间: 2021-07-28 08:45:28 0人浏览
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律师解答
如果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职权相符的,则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如果派出所超越职权或者是被授权、被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授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派出所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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