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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哪些情形应回避

更新时间: 2021-06-10 18:22:41 0人浏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哪些情形应回避
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第二款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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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琴律师
主办律师
杨琴律师

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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