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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更新时间: 2021-06-10 10:24:52 0人浏览
生态环境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律师解答
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标准是: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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