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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更新时间: 2021-06-07 08:48:12 0人浏览
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律师解答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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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文律师
主办律师
陈志文律师

广西-桂林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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