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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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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