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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民同借贷案例
    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并约定借款作为赵某公司经营所用,不得挪作他用,赵某将藏品邮票和邮册提某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将借款840,000元直接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归还部分本金92,399.99元,双方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均借口推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同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747,600.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747,60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减)
    日照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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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17次的刑事辩护
    壶内部靠近壶盖附近的夹缝处,后联系酒店前台称自己烧水吃完泡面后发现水壶有避孕套,以曝光、报警等方式敲诈勒索酒店17次,索要赔偿及房费退款共计1万余元。【办案过程】检察院阶段,被告人家属委托即墨刘律师作为小张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到检察院进行了全面阅卷。后经仔细研判,辩护人认为公安阶段查实的部分敲诈勒索行为证据不足,缺乏必要的证据链条。经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检察院砍掉了其中的3次指控,以14次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为帮助被告人减少刑期,辩护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积极成功协调退赔事宜,并做了部分犯罪未遂等诸多从轻情节的辩护,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审判结果】经过即墨刘律师的努力,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家属均非常满意!
    日照律师-刘孝亮律师 刘孝亮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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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上诉成功减刑和数罪)
    青白江区2017年4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川010\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明涉律正确,但量刑偏重,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关衣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宁华人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走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期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道金融票证罪、测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日照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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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全额承担损害的损失
    20%,洪某实际缴纳出资661,010元,文某及尹某均未实际出资。某公司提资00在都市成华区号开设音系餐吧,由参某负责经营2019年月24日关闭该餐吧,某公司的投资之东流,某公电专理护台身合法权益,尹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负有对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某公司在餐吧的投资661,010元,在餐吧投入运营后不到半年时间即宣告停止经营,尹某作为高级管理人,餐吧是否继续经营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问题,判决如下:被告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61,010元及利息(利息以661,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损失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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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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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服工伤仲裁,向北京昌平法院起诉,我方代理争取更多赔偿
    》第2条的规定故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400元(4400元x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975.5元(51681元/年÷12个月x26个月)、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969元,共计161344.5元。因双方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时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该协议约定的条款显失公平,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捌级进行赔偿,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69200元,还应支付申请人差额部分92144.5元。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对王某某而言显失公平,故对王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其实际所受伤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各项工伤费用差额(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鉴定费,共计125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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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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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主任律师成功推翻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0)川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观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某良的诉讼请求;2.判令孙某良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某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李某某波门经营部在本案一审判决后签订,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孙某良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撒销四川省失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某良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典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孙某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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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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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出借车辆后,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并且,单就出借车辆的行为本身来看,并不能引发交通事故;支配该车辆的系驾驶人,驾驶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才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二、那么,如何认定车主是否具有过错?例如,车辆质量不合格,车主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出借该瑕疵车辆,增加了驾驶风险,对驾驶人及行人均具有潜在危险,应认定车主具有过错。至于车辆质量是否合格,一般以车辆是否在年检期限内作为判断标准,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车主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还有,车主应确保借用人无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身体或精神不正常状态驾驶。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出借车辆时,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三、另外,车主出借的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照律师-张田超律师 张田超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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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岁女童在小区内玩耍,被车辆碾压致死,谁的责任?
    一辆小型轿车在本市双流区某小区行驶时,将一名5岁女童撞倒,女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案件诉讼情况2024年4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9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2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呢?量刑不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外,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按照《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除行为人情节较轻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量刑起点来看,交通肇事罪明显轻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本案审理的关键辩点在于: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金兑认为:造成事故的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是确定其是否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由相关规定可知,即使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只要是在车辆通行时发生的,相关责任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规则处理。因此,判定事故是否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应着重考察该事故是否系因车辆的通行活动引起的。而本案中,张某是在通行过程中导致的女童死亡,且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公诉和审理。
    日照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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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是合伙还是借贷?
    某出资3万元、杨某出资5万元把店开了起来。二人约定由杨某自主经营,张某不参与店铺管理及决策,杨某每月需向张某分红1500元。后因店铺经营不善,杨某未按时支付“分红”给张某。张某依据先前承诺,多次要求杨某退还其3万元投资款,但杨某称二人属于合伙关系,张某投资的3万元已经全额亏损,没有义务退还张某的投资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与杨某之间为借贷关系,杨某需向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争议焦点在杨某作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的承诺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了利息的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张某与杨某虽然约定3万元为合伙投资款,但杨某自主负责经营事项,张某仅支付3万元投资款,并不参与实际经营,采用固定分红方式收益,双方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故不应认定为合伙关系,而应认定为借贷关系。现实生活中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而借贷则无论借款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所以,到底是合伙还是借贷,我们在判断时,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
    日照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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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顾客排队时受伤诉商家,公司需要担责吗?
    按摩、艾灸等方式调理身体,78岁的养生爱好者杨婆婆就来到了某家健康体验馆理疗,不过,这一次理疗经历却变成了她的烦心事,究竟发生了什么呢?2022年10月起,杨婆婆常到家附近的体验店免费体验理疗床。2022年11月3日,杨婆婆在店内休息区排队等候期间,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体验馆内工作人员立即将杨婆婆送往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安排人护理。最终,杨婆婆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婆婆将该体验馆诉至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责任大小产生了分歧。原告杨婆婆认为,参加理疗活动的人员较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不到位以致秩序失控,造成自己受伤,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全部损失。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原告称被他人推倒,其应当向致使其摔倒的人主张权利。店里有多名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不存在管理失控,也已经尽到救治帮扶义务。原告受伤不能排除是其自身疾病致使其摔倒造成。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组织他人进行理疗床免费体验活动中,有义务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保护,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共计应赔偿25959.62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24000元。
    日照律师-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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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有风险!
    公司股权。然而在其离职多年后,突然收到某法院寄送的起诉状,要求其在认缴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一头雾水,完全没想到代持股权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还好最终通过各种努力收集到集团公司已经以专利技术转让的方式实缴全部出资的证据,才避免了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在《公司法》上代持股权的人被称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担任名义股东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名义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到牵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作为名义股东一方,应当如何防范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带来的法律风险?‍一、名义股东应注意审查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避免代持有瑕疵出资的股权;若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应当注意审核隐名股东的资信能力,避免在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隐名股东无法实缴出资的风险。二、当隐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闻不问时,名义股东还应当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注意隐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擅自注销的情形。三、名义股东也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照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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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自建房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当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时,第一步是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和谈判。了解具体的补偿政策、标准和计算方法,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并听取拆迁方的意见和解释。准备充分:在与拆迁方进行谈判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拆迁的信息和证据,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倾听对方观点:在谈判中,不仅要表达自己的观点,也要认真倾听拆迁方的意见和需求,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考虑因素。如果协商和谈判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证据收集:包括拆迁通知、合同、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自建房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及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通过了解补偿标准与依据、协商与谈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你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你合法维权,就一定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日照律师-韩翔律师 韩翔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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