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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民同借贷案例
    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并约定借款作为赵某公司经营所用,不得挪作他用,赵某将藏品邮票和邮册提某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将借款840,000元直接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归还部分本金92,399.99元,双方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均借口推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同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747,600.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747,60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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