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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3 16:00:48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那么,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这个问题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抵押权的实现顺序的区别相关知识。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

一、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6、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生效时间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三、行使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现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三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的主要内容。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以及主债权,如果主债物毁损,消失的,就该物品的赔偿物和赔偿金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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