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承租人申请怎么写
导读:
房屋出租后,就有了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获得出租方统一的,是可以将自己的承租权利让给第三人的,也就是转让承租权。当然这第三人承需要代替原来的承租人担房租费用等。那么,变更承租人申请怎么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变更租赁合同承租方主体申请
XXXXXXXX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__年 ____月____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租贵公司坐落于___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现因_______________本公司申请将租赁主体变更为_______________。变更后新的承租方具体信息如下:
新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本公司承诺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权利义务条款不变,自贵公司批准之日起,剩余的履行期间(至___年___ 月____日止)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_____一并概括受让。恳请贵公司予以批准。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变更承租人申请怎么写”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承租人变更申请通过后,重新签订后,新承租人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按时缴纳房租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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