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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委托人一般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09:55:18 人浏览

导读:

《拍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委托人通常就是出卖人。既然如此,是否所有人都能作为拍卖委托人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司法拍卖委托人一般是谁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司法拍卖委托人一般是谁

一、司法拍卖委托人一般是谁

1、当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委托人往往是对标的物享有变价权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此时,担保物权人凭其变价权,能直接以自己的物权行为使应买人取得拍卖标的物,并单独对买受人负权利及物上的暇疵担保责任,而无须标的物所有权人的物权行为加以协助。因此,拍卖的效力仅发生在买受人与担保物权人(出卖人)之间,而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与拍卖人及买受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不允许债权人私自采取强制办法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满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擅自变卖抵押物,而须申请法院依法定拍卖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然后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当为保管整理财产的目的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有时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有时则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赋予利害关系人对所保管整理财产以变卖权,利害关系人凭其变卖权,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拍卖,而处于拍卖委托人的地位。

3、强制拍卖的出卖人为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拍卖系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行使强制执行权,而取得对已查封、扣押物品的变卖权。这种变卖权无需物品所有权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的授权,即可以自己独立行使,从而将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拍定人(买受人)。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执行机关即为拍卖的出卖人,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拍卖的程序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3、确定拍卖底价。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7、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三、拍卖与变卖的区别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变卖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对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首先应当选择拍卖,而不是变卖。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变卖物品的价格可以不经过评估及拍卖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拟变卖物品的价格进行约定,或者参照当地的市价。

4、对于流拍的,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一轮拍卖,不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二轮拍卖,且每次降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变卖物品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5、对于不动产,连续两次降价,在网络拍卖都流拍的,该物品在第二次流拍之后进入司法变卖程序,但是变卖的价格应当以第二次流拍的保留价为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法拍卖如果是属于强制执行,则由执行机关实行,若果是权利人为实现某种权利,那么委托人多为该权利人。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司法拍卖委托人一般是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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