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非法占有是什么
导读:
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什么意思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状态,指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状态。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没有占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即无权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直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仍需归还失主,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仍有可能获得该物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基于拾得人享有遗失物所有权的合理性分析,捡拾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因此受让人不存在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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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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