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同时能否提起撤销权诉讼
导读:
不能,诉讼是在撤销权无法行使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不满足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
(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详细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若存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三种行为,以致不能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
处分行为以给付金钱为内容是因为这直接影响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直接影响财产的行为包括: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致使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将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
(1)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如:免除他人的债务;
(2)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明知自己欠款仍为他人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但实际并未对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处分财产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而故意为之。其中,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为撤销权行使要件。如仅有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而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的,债权人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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