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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9 15:20:28 人浏览

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二、民法典中关于宅基地行使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的相关知识,当农村农村具备上文介绍的条件时便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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