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可以附条件么
导读: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那么遗嘱继承可以附条件吗?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规定了六种订立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继承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可以附条件的,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性。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无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此可知,当遗嘱索夫条件不能实现时,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执行,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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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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