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一般有哪些免责情形
导读:
医疗事故一般具有的免责情形主要是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规定的、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等。
医疗事故一般有以下免责情形: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的,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法律快车提醒,若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患者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有:
1.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封存或者启封相关病例资料,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处理;
2.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鉴定,或者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赔偿数额,或者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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