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去承担
导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去承担,包括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高空获得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按照不同情况去承担: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从事高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警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以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为例: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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