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收养手续办理
导读:
办理收养手续办理的流程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收养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等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便会准予办理,经办理后出具收养登记公证书。
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是: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法律快车提醒,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当事人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对收养行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办收养证明需要的时间是二十天。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如果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出具收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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