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是否有责任
导读: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不一定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班主任对于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应当根据班主任有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阻止发生,如果没有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不一定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学生是因为班主任的关系而受伤的,那班主任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学生是在学校不小心受伤的,那么班主任是不用负责任的,但学校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当事人起诉侵权行为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后起诉的,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快车提醒,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标准包括以下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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