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去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吗
导读:
离婚不是必须去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处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便应当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不是必须去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法律快车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进行办理,若公民在异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公民还可以异地申请诉讼离婚,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民法院为准。
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离婚登记:
1.夫妻双方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2.签订离婚协议书;
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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