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方法
导读: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方法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二)调解。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一)自愿平等原则。
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因此,自愿平等是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平等原则突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具体调解过程中,反映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等。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包含如下内容: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减少或放弃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才能算是一个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财物被他人损坏的,按财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果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财物的价值。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有: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方法的相关知识,我们在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时,可以从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方法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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