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导读: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或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
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解除合同存在违约情形的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违约责任包括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等。法律快车提醒,违约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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