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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22 14:02:08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主要是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以及选定监护人这三大类,其中指定监护人发生在遗嘱当中指定,而法定监护人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确定,最后的选定监护人是由法院选定。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

  一、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分为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可以更改吗

  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律快车提醒,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三、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例如被判刑劳改),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三种人经过协议确定监护的,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未达成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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