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条件
导读:
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条件有收养人是没有子女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允许收养孩子的疾病等。领养孩子后是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的。
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快车提醒,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改名字。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凭养父母申请报告、《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薄》、《收养证》及学校证明(学龄前不需要提供),就可以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和办理名字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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