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四种,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掩盖真实目的故意欺骗对方签订合同、将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合同内容告诉其他人等导致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四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有效后,赔偿的是违约金或其他损失。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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