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有怎样的效力呢
导读:
撤销权行使具有对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债权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债务人行为撤销后便是无效的,相对人负有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而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撤销权行使具有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产生效力,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具体而言,应包括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2.对相对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不含已设定特别担保之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五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归债务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快车提醒,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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