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导读: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合同相对人有效,成立要件是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这两类,其中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撤销权行使的成立要件为:
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行使的对象是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放弃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行为移转财产,则在原则上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
3.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第三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的被告。
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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