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要约的失效的法律规定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拒绝、要约人依法撤回或者撤销了要约、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回复、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修改了成了新的要约。
要约的失效的法律规定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要约的形式有:
1.要约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2.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3.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快车提醒,通常情况下,要约是订立合同的第一步,但此时合同并不成立。此时,要约人违反要约的,但不构成违约。有些要约人具有合同前义务,即应当遵守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保证对方的预期利益能够实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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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具体法律情形如下:1、要约被依法撤销;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
可以撤回要约的条件应当为撤回要约的通知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达到受要约人。这样行为并不属于要约失效,二者之间在概念上就有着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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